Article 18

In force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投放生活垃圾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也可以交售至回收单位或者回收经营者;

(二)厨余垃圾应当去除纸巾等杂物,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其他垃圾按照标识分类投放。

Local Regulations · 乌兰察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