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7.0级以上的地震,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
6. 0—6.9级的地震,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民政、自然资源、地震、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指导地震灾区的州(市)人民政府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 9级以下造成破坏的地震,地震灾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报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恢复重建规划采用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恢复重建规划在报批前,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召开听证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