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过渡性安置地点应当选在交通便利、方便受灾群众恢复生产和生活,并避开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确保受灾群众的安全和基本生活需要。
过渡性安置地点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质、食品卫生、疫情、火情等的监测,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整治环境卫生,避免对土壤、水环境等造成污染;对受灾群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开展心理援助;加强社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