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震应急避难的需要,合理确定或者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和应急疏散通道,统筹安排应急避难所必需的交通、供水、供电、排污等基础设施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
已有的广场、公园、城市绿地、体育场馆和学校操场等场所可以辟为应急避难场所。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要设置应急疏散通道,配备必要的救生避险设施。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的建设应当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鼓励企业和社会参与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9,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