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已纳入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范围的国有建设用地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向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土地开发强度或者变更用地性质,但不得申请将其他性质的建设用地变更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
(一)该幅土地未纳入近三年内的土地收储计划;
(二)变更用地性质范围与不动产权证登记范围一致;
(三)变更要求符合该地块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前款规定提出变更申请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明、原规划批准文件等材料。建设项目按照规定需要批准、核准或者备案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设区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该地块详细规划和土地使用权人的变更要求,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在征求相关主管部门的建设要求后,编制变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将重新核定的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核定的规划条件,重新取得规划许可,并依法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城镇低效用地的认定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