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机制,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安全保护区进行安全巡查和管理;遇到自然灾害等情形时,应当增加巡查、检查频次。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在沿线采取技术保护和监测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巡查工作人员发现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劝阻和制止,及时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同时报告属地区(县)人民政府。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