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在车站、车厢或者其他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禁止下列影响设施容貌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一)涂写、刻画或者私自张贴、悬挂物品;

(二)携带活畜、活禽或者其他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动物进站、乘车(有识别标志且采取保护措施的导盲犬、军警犬除外);

(三)携带有严重异味、刺激性气味的物品进站、乘车;

(四)在车厢内进食(婴儿、病人除外);

(五)乞讨、卖艺、收捡废旧品、大声喧哗,或者使用电子设备时外放声音;

(六)骑行平衡车、电动车(残疾人助力车除外)、自行车,使用滑板、轮滑等代步工具;

(七)吸烟(含电子烟),随地吐痰、便溺、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躺卧或者踩踏座席;

(八)擅自进行广告宣传,擅自进行派发物品、推销产品等营销活动,擅自进行歌舞表演、网络直播、乐器演奏、影视剧拍摄等演艺活动;

(九)其他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貌和运营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