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强行上下车,阻挡车门或者站台门关闭;
(二)非法占用城市轨道交通场站或者出入口;
(三)擅自进入驾驶室、轨道、隧道、车辆基地、控制中心或者其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的区域;
(四)攀爬或者跨越围栏、护栏、护网、站台门等;
(五)在非紧急状态下擅自操作有安全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六)干扰、阻碍城市轨道交通车辆驾驶员安全驾驶;
(七)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工程车、轨道、通风亭(井)、接触网等设施投掷物品;
(八)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九)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十)在出入口、通风亭(井)、变电站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或者在通风亭(井)周边排放粉尘、烟尘、腐蚀性气体;
(十一)损坏隧道、轨道、路基、车站、通风亭(井)、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
(十二)损坏车辆、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十三)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遮挡安全警示标志、监控设备以及安全防护设备;
(十四)其他危害或者可能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