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入场销售者应当遵守下列经营规范:

(一)遵守市场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市场经营管理秩序,诚信经营,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明码标价,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三)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以及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姓名等信息,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

(四)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照明等设施明显改变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感官认知;

(五)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熟食制品,应当生熟分开,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操作人员持有效的健康证明并穿戴符合规定的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

(六)保持经营场所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有序,不在场内占道、搭建、扩摊、流动经营和私拉乱接,按照规定处理污水和废弃物、精准分类投放垃圾,严格执行禁塑、限塑规定;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