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有关营运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亮证服务;

(二)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按照计程计价设备或者网约车平台显示的价格收费,为乘客开具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三)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确需绕道行驶的,应当向乘客说明,不得擅自绕道行驶;

(四)按照乘客要求提供车内设施的使用服务;

(五)安全行车、礼貌待客、语言文明、车内整洁,不得在车内吸烟;

(六)乘客遗忘在车上的物品,应当及时归还失主,或者送交所属企业、有关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