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Amended出租汽车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并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求报送涉及安全和行业稳定的资料和信息,配合公安等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二)所聘请或者注册的驾驶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证,不得将车辆交给无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
(三)与驾驶员签订劳动、经营合同(协议);
(四)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法制、安全、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五)按照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强制性保险;
(六)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完善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安全检查、事故应急处理等安全防范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