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从事网约车客运经营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注册车辆数量、驾驶员人数相适应的组织机构、信息系统、专职管理人员和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能力;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网约车客运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自取得经营许可之日起十五日内,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签订经营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按照协议约定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