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Amended投入营运的巡游车车辆应当依法取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放的车辆营运证,并符合下列规定:
(一)车辆符合安全和环保的相关标准,车辆类型、参数、性能、外观等符合规定要求;
(二)车辆前门外侧喷印经营企业名称、监督电话等服务标志;
(三)车身两侧规定的位置张贴收费标准;
(四)安装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安装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空车待租标志、出租汽车顶灯;
(六)车辆状况良好,服务设施齐全完好。
未取得巡游车车辆营运证的机动车不得设置巡游车顶灯、空车待租标志和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或者类似的设施、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4,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