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组织听证会或者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法规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法规案有关内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论证、听证、评估情况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