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
法制委员会应当召开全体组成人员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或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意见不一致时依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表决。统一审议后,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有关机关、组织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对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之间对地方性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