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后,应当及时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情况。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
实行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修改情况的汇报并提出草案修改稿。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时,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作审议结果的报告,并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
实行一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提案人向全体会议作说明,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审议意见书面印发会议。分组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表决稿。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讨论。
Local Regulations · 鸡西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