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建设。

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为院前医疗急救队伍建设提供下列保障:

(一)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

(二)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急救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三)建立医院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间医务人员互派工作机制;

(四)建立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在中高级职称评定时,其工作经历计作基层服务经历的制度;

(五)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特点的绩效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