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一)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违法行为,协助对身份不明患者进行身份核查;
(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执行急救任务的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优先通行;
(三)民政部门应当对急救患者中社会救助服务对象进行分类认定;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落实完善急救人员的招聘、待遇、职称等方面的政策;
(五)医疗保障部门应当统筹完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
(六)通信运营企业应当保障“120”通信网络畅通,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
(七)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安全、稳定用电;
(八)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日常演练,积极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活动,保障管理区域内救援通道畅通,做好院前医疗急救车辆的进出引导。
Local Regulations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