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