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养犬人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个人养犬的,应当携犬并持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

(一)养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本;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单位养犬的,应当携犬并持下列材料办理养犬登记:

(一)单位营业执照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饲养犬只的场所、设施证明;

(四)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办理养犬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