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而市人民政府不予纠正的,法制委员会依照撤销规章的法定权限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由主任会议提出议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撤销规章的议案、建议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书面陈述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