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主任会议或者法制委员会经审查认为规章存在第五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予以纠正的,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发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市人民政府自行修改或者废止该规章。

市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反馈,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向主任会议或者法制委员会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漳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