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禁止下列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损毁急救医疗设备、设施和急救车辆;

(二)以侮辱、殴打等方式妨碍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实施急救;

(三)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急救车辆通行;

(四)违反规定设置、使用急救车辆警报器、标志灯具;

(五)恶意拨打“120”急救呼叫电话,编造虚假信息干扰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六)盗用、冒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义;

(七)擅自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非法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活动;

(八)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秩序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