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长城保护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或者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长城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文物主管部门意见,根据文物主管部门意见设计合理方案;在项目预审阶段,负责项目立项、用地选址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根据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办理审批手续;负责项目开工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文物主管部门文物保护许可列入前置审查要件。

Local Regulations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