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保护区从事下列活动:

(一)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探矿、开矿、采石、挖沙、取土、采挖林木等活动;

(二)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场所、处置设施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以及其他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影响景观的生产经营设施;

(三)建造坟墓;

(四)建设未经批准的项目;

(五)向保护区水体倾倒排放固体、液体废弃物;

(六)利用保护区水体清洗车辆、受污染的容器和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品;

(七)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资源;

(八)未经批准堵截保护区水系与外围水系的通道;

(九)在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割草;

(十)防火期内野外用火;

(十一)捡拾鸟卵、捣毁鸟巢等破坏鸟类以及其他野生动物繁殖区及其栖息地;

(十二)擅自引进和投放外来物种;

(十三)移动或者破坏保护区界标、警示牌、说明牌等设施;

(十四)其他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