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核心区和缓冲区不得建设任何生产经营设施。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核心区。确需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按规定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缓冲区。确需进入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当事先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向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

因禁止在核心区和缓冲区割草,使合法持有草原承包经营权证的个人收入减少的,由市、旗两级人民政府给予合理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通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0,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