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采取有关防灾措施,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