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本州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州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规定本州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与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Local Regulations · 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