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在决策前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平台等载体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依法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等专项审查。

本市制定的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应当自印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公开发布,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解读。

涉及市场主体权利义务的政策应当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因形势变化或者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为市场主体预留必要的适应调整时间。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