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自治机关依法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在国家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下,发挥水资源优势,提高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自治州辖区内应当合理开发地表水,严格控制开发地下水,鼓励污水处理再利用。

在自治州辖区内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灌溉用水,并兼顾工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用水需要。

自治机关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流域的综合治理,防治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防治水害。

自治机关保护天然水域和野生水生动、植物资源,积极发展水产业。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