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自治机关大力发展畜牧业和其他养殖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草原发展畜牧业。

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良种繁育、疫病防治、技术推广、畜产品及饲料加工、贮运、销售等服务体系。增加畜牧业的投入,提高科技含量,加强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扶持发展规模化养殖,发展生态畜牧业和特色畜牧业,推进畜牧业产业化进程,促进畜牧业增效和农牧民增收。

自治机关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推行以草定牧、划区轮牧、季节休牧。对退化严重的草原进行封育、治理。鼓励和推广种草养畜、舍饲圈养。

自治州内的草原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坚持谁承包,谁建设,谁管理,谁使用的原则,长期不变。

自治州内征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额留存自治州用于恢复草原植被。

自治机关加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对重大动物疫病实行强制性免疫和监测。

Local Regulations ·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