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机制,完善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送、办理机制,坚持打小打早、源头防控。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涉黑涉恶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措施。有关部门发现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职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打伞破网工作,预防和依法打击有组织犯罪、涉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