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供水安全。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二次供水的水质、水压以及管理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二次供水的水质、二次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情况进行监督监测。

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并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社会公布,并向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检测资料。

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并向城市供水、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