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应当保证结算计量水表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用水单位和个人对结算计量水表读数有异议的,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鉴定。

用水单位和个人发现结算计量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因计量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可以根据用水单位和个人最近六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

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