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Chapter 2 建设与维护Article 11In force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城市公共供水工程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Local Regulations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