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完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处理、回应及责任追究机制,并为举报人、投诉人保密。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市场主体、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等渠道投诉、举报涉嫌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
各级工商业联合会应当定期听取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建设的意见建议,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馈;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研究处理相关意见建议。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