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市场主体发展对外贸易,参与境外投资、科技合作等活动,建立健全涉外经贸纠纷预防和解决机制,强化对外部经济风险的识别、预警和处置。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外事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单位,统筹推进对外贸易、境外投资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下列服务:

(一)搭建对外贸易、境外投资交流平台;

(二)提供出口、投资国家和地区相关政策法规以及国际惯例信息;

(三)预警、通报有关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法律和社会重大风险以及对外贸易预警信息,并提供应对指导;

(四)组织对外贸易、境外投资、贸易摩擦应对、知识产权等方面的培训;

(五)与对外贸易、境外投资相关的其他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