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灌溉、养殖等农业生产用水以及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对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弃置病死畜禽、病害畜禽产品。

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应当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和废弃物,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