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下列区域应当列为重点区域开展动态监测:
(一)重要农产品生产区;
(二)优质农产品生产区;
(三)城市郊区农产品生产区;
(四)工矿企业周边农产品生产区;
(五)其他环境风险较大的农产品生产区域。
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应当明确监测项目、监测频次、采样检测标准和流程,监测档案应当完整、准确记载产地安全变化状况,并长期保存。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产地监测结果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分级和功能区划,提出划定农产品适宜生产区域和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建议,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及时调整农产品种植养殖结构和区域布局。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