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或者事故通知后,其维护保养人员未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

(二)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严重故障时,未立即通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停止使用电梯;

(三)转包分包,或者以授权、委托、挂靠等方式变相转包分包电梯维护保养业务;

(四)通过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