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电梯乘用人应当安全、文明使用电梯,遵守电梯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的要求,服从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管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轿门;

(二)非紧急情况下使用紧急停止装置;

(三)拆除、破坏电梯的使用标志、应急处置标识、安全警示标志、紧急报警装置、安全部件及其他附属设施;

(四)在电梯内打闹、蹦跳、吸烟、吐痰、扔垃圾、乱涂乱画,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上攀爬、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五)携带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或者其电池等可能影响电梯安全的物品;

(六)携带烈性犬、大型犬,或者携带犬只未采取戴嘴套、装入犬袋(笼)等安全措施;

(七)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障碍患者、智力障碍者等使用电梯,应当有监护人或者其他随行人员陪护。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