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保证其符合法律、法规、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电梯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存在质量问题的,负责免费修理、更换,消除安全隐患;

(二)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管理单位在维护保养、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三)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依法予以召回,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不得通过设置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或者修理、维护保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