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消防违法行为的方式和渠道,接受举报、投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消防救援机构、住房和城乡建设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