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书面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