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有职业荣誉、生活待遇、社会优待等其他待遇。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工资待遇应当与专业技术能力和职业风险等相适应,享有社会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其他待遇。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执勤训练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及其家属,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优待等,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依法评定为烈士。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