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承担建筑业、物业服务等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

(二)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三)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

(四)按照相关规定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