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所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和指挥调度;

(二)按照规定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人员管理、力量调度、现场指挥和执勤训练,对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三)组织开展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按照规定组织指导和参与森林、草原、内河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特种灾害事故救援;

(四)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组织开展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以及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