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禁止在红树林湿地上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
因科研、医药和种苗繁育、更新抚育、红树林湿地保护、防灾减灾等需要采伐、采挖、移植的,应当按照审批权限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采伐、采挖、移植的,应当按照指定的种类、数量、时间、地点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经批准移植的,移植后五年内的养护,由移植申请单位负责,并承担移植和养护费用;经批准采伐、采挖的,采伐、采挖申请单位应当补种成活不少于采伐、采挖面积和株数的红树林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