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机构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自动监测设备的使用、运行、维护符合有关监测规范;
(二)在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自动监控平台实时记录运行维护台账,原始监测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三)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并检修,故障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采用人工替代监测方法报送数据。设备五日内无法修复的,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备用设备。自动监测设备确需拆除、停运、更换、移动、改变的,应当事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
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人工替代监测、校验、比对试验等监测活动。自行开展监测的,应当符合监测规范要求;受委托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检验检测机构资质,使用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并出具真实、准确的监测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