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编制立法规划和拟订立法计划时,应当征求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意见。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规划、立法计划以及在执行过程中作出调整的,应当报告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设区的市制定和调整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20, 2025